21世紀經濟報道 記者 崔文靜 北京報道
日前,澤達易盛案受損投資者悉數獲得全額賠償。這是我國首單證券集體訴訟和解案,從集體訴訟啟動到投資者獲賠僅用時5個多月,我國投資者保護再進一步。
嚴厲打擊資本市場違法違規行為,最大限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是監管部門的一貫追求。在1月19日召開的證監會新聞釋出會上,包括綜合業務司主要負責人周小舟,首席檢查官、稽查局局長李明,處罰委辦公室主任滕必焱,投服中心黨委書記、董事長夏建亭,法治司負責人程合紅,期貨司司長李至斌在內的6位證監會法治建設相關部門負責人,就我國資本市場法治建設進行了詳細解讀。
透過解讀,證監會“重拳懲治違法,堅持‘零容忍’打擊不動搖,切實讓行政執法‘長牙帶刺’”的鮮明態度赫然可見。
近五年來,證監會依法調查各類證券期貨違法案件近1900件,向公安移送涉嫌證券期貨犯罪案件近600件。
上市公司和中介機構是證監會的監管主體,投資人則是保護重心。
上市公司方面,證監會已經並將繼續對欺詐發行、操縱市場、內幕交易、財務造假、違規信披、違規佔用、擔保等違法違規行為嚴懲不貸。
中介機構方面,堅持“一案雙查”,對未勤勉盡責的中介機構一併查處。
投資者保護方面,形成包括先行賠付、行政和解、責令回購、股東代位訴訟、集體訴訟等在內的多元化投資者維權方式。
懲“首惡” 追“幫兇”
再過數日,全面註冊制正式啟動即將屆滿一週年。由於全面註冊制需要更為公平公正的資本市場法治環境,證監會也在法治建設上加大了力度。
2023年,證監會系統共審結案件350餘件,處罰責任主體千餘人(家)次,罰沒款金額60餘億元。
5000餘家A股上市公司,無疑是監管的重中之重。
上市公司哪些行為更易被罰,處罰力度如何?
首先,綜合證監會各部門負責人介紹,欺詐發行、操縱市場、嚴重內幕交易可謂嚴打“第一梯隊”。
證監會表示,嚴肅查辦發行申報欺詐案件,堅決打擊挑戰底線的行為。嚴厲打擊操縱市場行為和性質惡劣的內幕交易行為,給投資者提供更加健康的市場秩序。
2021年3月1日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將欺詐發行犯罪的刑期上限由5年提高到15年,這是我國刑法中單項犯罪有期徒刑的最高刑,也是單項犯罪有期徒刑法定期限的“天花板”。
“上市公司是全體投資人的上市公司,懲治上市公司違法違規需要講求方法,慎防誤傷股民。”有受訪人士告訴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
嚴懲“首惡”,是證監會開出的上市公司違法違規行為處置方法。具體懲治方式上,行政、民事、刑事追責相結合,使“首惡”“人財兩空”,以達到以儆效尤目的。
以2023年備受關注的紫晶儲存欺詐發行案為例,在行政處罰方面,紫晶儲存公司及相關責任人被罰款8000餘萬元,兩名實控人被分別採取終身、10年市場禁入措施。
在民事賠償方面,中介機構透過先行賠付方式賠償1.69餘萬名投資者10.86億元,四家中介機構另行交納行政和解金約1.89億元。
在刑事追責方面,實控人因涉嫌刑事犯罪,已經被檢察院批捕。
與此同時,2023年7月,紫晶儲存被強制退市,這距離其登陸科創板不足41個月。
其次,除上述違法違規行為外,財務造假、違規信披、違規佔用、擔保,同樣是監管查處的重要方向。
證監會首席檢查官、稽查局局長李明提到,證監會重拳打擊上市公司實控人、董監高人員等“關鍵少數”有組織、有預謀地實施財務造假違規信披行為,以及違規佔用、擔保等背信行為,保障以資訊披露為核心的註冊制改革走深走實。
其中,財務造假危害程度相對更高,也是證監會打擊的重中之重。康美藥業、康得新、獐子島、宜華生活、豫金剛石、紫晶儲存、澤達易盛等,均為昔日被證監會從嚴從重打擊過的財務造假公司。
資訊披露違規則是最為常見的上市公司違法違規行為。多位受訪人士曾告訴記者,信披100%合規的上市公司幾乎不存在。對於信披違規,監管目前態度是輕度違規及時提醒、重在恢復原狀;中重度違規嚴懲不貸,使其不敢再犯並達殺雞儆猴目的。
根據《證券法》,資訊披露義務人報送的報告或者披露的資訊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的罰款。
值得注意的是,部分上市公司實控人、董監高對於監管罰單“不敏感”甚至不在意,敢於頂風作案。而為其提供中介服務的券商投行等則對監管處罰重視度頗高。
因此,在嚴懲違法違規上市公司的同時,嚴查“幫兇”中介機構,倒逼中介機構敦促上市公司合規守法,成為監管“長牙帶刺”、整治資本市場亂象的新型方向。
李明明確表示,證監會對從事保薦承銷、審計會計、法律、評級等證券服務的中介機構“一案雙查”,警示資本市場“看門人”提高執業質量。滕必焱亦提到,證監會堅持“一案雙查”,對未勤勉盡責的中介機構一併查處,堅決打破造假“生態圈”。
刑法修正案(十一)更是將保薦人提供虛假保薦書,為欺詐發行為虎作倀的行為納入刑法制裁範圍,最高可判處10年有期徒刑。
多元化維權方式
紫晶儲存案與澤達易盛案,是2023年最受市場關注並且涉及投資者賠付的典型案件,目前,兩案投資者均已基本獲賠。
紫晶儲存案是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制度踐行第一案,包括中信建投在內的四家中介機構申請適用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制度,在證監會的支援下設立專項賠付金。
澤達易盛案成為證券集體訴訟和解第一案,東興證券等中介機構在被投資者起訴,進入民事司法程式以後,在上海金融法院的推動下設立賠付金,最終與投資者達成和解。
在受訪人士看來,兩案處理方式描繪出上市公司重大違法違規投資者賠付新路徑:中介機構牽頭設立專項賠付金先行賠付。這一賠付路徑彰顯行政司法機關保障投資者利益最大化的鮮明態度。
“大投保”理念正在被貫穿到資本市場工作全流程各方面。證監會法治司負責人程合紅表示,證監會在嚴厲打擊違法的同時,加強對合法的保護,尤其是重點關注受到損害的投資者能否得到實實在在的補償和救濟,大力保護受到違法行為損害的廣大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
從投資者維權方式來看,目前已經頗為多樣。前述紫晶儲存案和澤達易盛案涉及先行賠付、行政和解、集體訴訟。
其中,集體訴訟中,投保機構是原告唯一代表人,投資者“默示加入、明示退出”。換言之,符合條件的投資者,只要不明確拒絕就可以得到保護。
除集體訴訟外,投資者服務中心還積極支援投資者發起普通代表人訴訟。
與此同時,股東代位訴訟也是近年來新近推出並且效率頗高的投資者維權方式。
實踐中,有的上市公司大股東佔用上市公司資金不還,上市公司也不主動索要;有的上市公司承擔虛假陳述民事賠償責任後,不主動向實控人、董監高等責任人追償。
在證監會投服中心黨委書記、董事長夏建亭看來,究其本質,大股東、實控人、董監高等實際把持、控制了上市公司,透過上述方式中飽私囊,損害了公司利益,更損害了上市公司其他股東,尤其是中小投資者的權益。
在這種情況下,投資者服務中心可以代上市公司起訴,向這些特殊人群主張賠償責任。
目前,較為典型的股東代位訴訟案當屬ST摩登案和大智慧案。ST摩登案已經一審勝訴,廣州中院判決負有責任的實控人和董事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大智慧案由上海金融法院辦理,實控人已經賠償上市公司3.35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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