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監管表態來看,應退盡退意味著今後退市從嚴常態化,這對於A股市場優勝劣汰有重要意義。不過,在應退盡退的過程中,要充分保護好股民的利益,不能讓股民在應退盡退的過程中成為買單者。
所謂應退盡退,就是不搞特殊化,只要符合退市標準的股票,都要完成退市。屬於面值退市的,達到了要求就直接退,屬於欺詐上市退市的,不講情面直接退,如果屬於財務類退市的,也要從嚴監管,不能讓實控人透過各種手段粉飾業績免於退市,這是應退盡退的核心含義。
雖然應退盡退在股票優勝劣汰、震懾實控人誠實守信方面具有巨大的積極作用,但同時也會給投資者帶來一定的投資虧損,畢竟股票退市,股價也一定會下跌,持股的投資者會出現投資虧損,在做到應退盡退的同時,更需要保護好投資者的權益。
對於踩雷退市股的股民而言,如何能夠獲得最大化的賠償保障,是應退盡退過程中他們最為在乎的事情。
無論是重大違法強制退市,還是面值退市,對應的上市公司基本處於資不抵債的狀態。在退市之後,投資者即便有理有據,拿著法院的判決結果也可能面臨著賠償落實困難或者達不到賠償預期的風險。從目前情況來,即便有保薦機構等中介機構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如果上市公司或者實控人方面不作為,股民很難達到滿意的賠償效果。
實際上,在退市股的受害股民認定上,存在較大的不確定性。以欺詐上市為例,一家公司從頭到尾涉及財務造假欺詐上市,理論上說,從中籤的股民算起,直至最終退市,所有持有過公司股票的股民都是被騙者,他們理應是受害者,應該在退市過程中得到應有的賠償。但具體的認定方面卻並不容易,畢竟有些股民可能只是短炒實現了獲利,有些股民是在上市公司被確定為欺詐上市後買入的股票,不同的投資者如何獲得相應的保障,需要管理層進一步最佳化和完善。
另外,對於面值退市的公司,投資者可能也沒有資格獲得任何賠償,但在本欄看來,如果公司經營不善存在人為過錯的情況下,也應該考慮讓投資者獲得一定的賠償。
事實上,未來公司退市增加不僅僅是政策驅動,市場因素也在加速績差公司退市的程序,畢竟已經很久都沒有成功的借殼上市案例,公司直接IPO的價效比遠遠高於買殼上市,績差公司繼續在A股市場上花錢保殼也成了不太划算的操作,績差公司的生存空間會越來越小。
未來績差公司應退盡退,也可以透過市場因素加以強化,但保護投資者的工作還有進一步提升的空間。例如在公司被認定為重大違法強制退市的第一時間,股票可以立即停牌,並由上市公司、實控人、中介機構按照公司股票最高價格連帶回購全部股票,將能成為最佳的保護投資者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