灰色收入介於”合法收入”與非法收入”之間的一種隱性經濟收入,基本上是透過”制度外“實現的。它既不同於貪汙盜竊、走私販毒等非法收入,又不同於合法的按勞分配和按生產要素分配的收入。其最大的特點是非公開性,即以種種手法和手段”逃避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合法收入與灰色收入的顯著區別在於,你有沒有正式納稅。的確,公民有納稅義務,如果正常納稅了,就是合法收入。倘若是在臺底下的收入,你不公開,不納稅,可以認為你是“灰色收入”。灰色收入是見不了光的,雖然說這種行為是被人們所唾棄的,但是,古往今來,只要有人類在,只要有權力在就很難避免“灰色收入的地帶存在”。
隨著舊的束縛社會經濟發展的條條框框被打破。生活水平日益提高,與此同時,經濟發展的孿生姐妹—腐敗,也大量滋生並有蔓延之勢。近年來因腐敗而造成的重大事故或大案要案屢見不鮮,不僅嚴重地擾亂了建築市場秩序,使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得不到保障,也危及了國家和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
那麼是什麼原因導致建築領域成為腐敗案件的高發區,重災區呢?主要還是因為建築業的特殊性決定的,建築業具有周期長、投資大、協作性強、技術含量高、市場需求波動大、環保要求高、參與的部門(單位)多、審批稽核環節多等特點。因此就給人情世故、灰色收入等創造了先決條件。比如招投標階段的串標圍標;簽訂合同階段的陰陽合同;施工準備階段的開工審批;施工階段的材料供應、分部分項工程驗收;竣工階段的竣工驗收等。
要說灰色收入發生的階段而言,主要還是招投標階段和簽訂合同階段,因為他可以改變事物的本質,如果完全公平公正,那麼中標的人肯定是哪個綜合能力強、口碑好、業績強、派駐的專案經理素質高的企業中標。可在實際操作中往往是預先就確定了中標人,其它企業不過是陪綁而已。
這種情況應該分兩種情形,因為招投標階段的招標人收到投標人的好處而改變了事物的本質,讓不該中標的企業中了標,其所得收入應該是非法收入,如果招投標階段沒有改變事物的本質,依然是該中標的企業中了標,那麼這個收入所得應該叫灰色收入。
合同返點更是建築業公開的秘密,不得不說,因為現在國家的反腐力度持續且強悍,加之國家的高薪養廉制度的實施,現在的政府工程往往到是最公平公正的,合同返點情況不敢說杜絕了,但也持續向好。相反民營企業、外資企業往往是合同返點的重災區,當然,一些小企業的建設過程,老闆親自把關肯定是不可能出現這種情況,不然左手倒右手沒有任何意義。
但只要不是老闆親自把關的外資企業、民營企業合同返點情況就很難杜絕。當然,這也和我們國家的經濟發展水平有關,因為全靠招標人自己的良心管束,肯定是避免不了的了。另一方面由於這個損失是企業的損失與國家利益、社會利益無關,故此,這方面國家自然不會插手去調查的。
當然,合同返點有兩種情況,一種是在合同中有約定有記賬的是合法的;而暗地裡的回扣屬於不正當競爭,則違反相關規定的。但是,暗地裡的合同返點存在取證難的問題,甚至是無法取證,加之合同返點一般採用現金的方式給付,也就更造成了取證難問題。所以合同返點問題不但是建築業比較普遍,應該說社會上的各行各業都十分普遍也更加難以控制。再說施工階段的灰色收入問題。
施工階段的灰色收入問題要和招投標階段以及合同簽訂階段相比,就灰色收入的總量來講就很低了,但是因為參與的單位多,所以牽扯到的人數多。參與最頻繁的單位就是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分包單位、監理單位等。那麼這幾家參與的單位可以產生的灰色收入哪一家更具優勢呢?
應該說灰色收入的多與少主要還是和參與的人本身的素質有關,辦事有板有眼,認真負責,剛正不阿性格的人,他可能權力很大,但他的灰色收入可能為零,這一點無可厚非。現就崗位對應的權力而言為上述單位給予排序(視為權力越大、越廣得到的灰色收入越高)。
灰色收入排在第一的是建設單位。首先建設單位有付款確認權,僅僅這一項權力就遠遠蓋過其它各單位,在施工階段一般專案有合同預付款、施工進度款、變更增減項款、竣工驗收結算款,可以說付款行為貫穿施工階段全過程。不用說其它方面,只是用時間託你,就足可以讓你乖乖的把灰色收入奉獻給某些權利人。
在此基礎上如果在加上工程質量問題、工程進度、安全文明施工不達標等問題,未達到合同要求為由控制你的進度款,那你就更難上加難,一些專案施工企業的老闆一到付款節點就要來專案上溝通關係往往是必修課。這些事情不光光是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恐怕也深有感觸。
建設單位的這些問題,雖然說有些讓人不舒服,但是充其量也就算人情世故而已。還有就是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相互勾結,變相增加莫須有的工程量,從中撈取好處,使得老闆損失大量的錢財,在民營企業這一點屬於對供職企業老闆的極端不負責任,在日常的專案中,因此被老闆辭退的大有人在。這個應該是違反了最起碼的職業道德。
還有最為嚴重的是,建設單位與施工企業相互勾結降低工程質量標準,使用廉價材料,以次充好,然後從中撈取好處。建設單位的這種行為,輕則至少讓人看著不舒服,重則可能會造成質量安全事故。這些問題在全國公佈的質量安全事故案例中也不乏出現過這種情況,當事人被繩之以法。
灰色收入排在第二位的應該是施工總包單位。工程人都已司空見慣,現在的施工總包單位基本上除了自己供應主材以外,其餘的全部分段分包出去,也因此給施工總包單位帶來了較大的灰色收入的空間。職務高的得大頭,職務低的得小頭已經是施工總包單位公開的秘密。
1、總包單位給分包單位的付款節點,這一條跟建設單位給總包單位付款有些類似,作為分包為了拿到進度款,必須層層簽字,有一個環節被卡住,那你這個月的進度款可能就會推遲或者減少,可以說這個環節要比施工總包單位向建設單位請款複雜得多。
2、質量安全罰款。作為監理單位如果遇到質量安全就給總包開罰款單恐怕是行不通,但是,施工總包單位給分包單位開質量安全罰款單那可是輕飄飄的事情,甚至很多總包單位以監理單位的名義給分包單位開設罰款單。監理單位開的罰款單一般也就是說說而已,很難落到實處,但是,總包單位給分包單位開設的罰款單那可真是動真格的。
3、工程進度罰款。現階段總包單位與分包約定的進度目標,真正能夠達到的不能說沒有,但也是屈指可數,因此,分包單位如果按合同來沒有幾個不面臨罰款的。因此,作為分包單位在溝通關係上也必須要下功夫了,很多專案都會開玩笑的說,只要老闆駐場進度就會快起來,質量就會好起來,當然這裡不排除有管理的原因,但是,老闆們一般現場都不去。
4、資源供應環節。上文說了,總包單位一般把持著主材供應的任務,施工總包單位會根據你分包單位的施工進度計劃和實際完成情況給你安排供應計劃。一個現場往往多個分包單位並行,那你不能保持著很好的溝通關係,給你造成停工等料情形可是分分鐘的事情。當然,這種情形你還無處去申訴,原因是大部分施工單位都會面臨資金不足的情況。
比如整個專案2月份需要資金一個億,公司可能只撥付給專案上8000萬,這2000萬的缺口就全靠專案管理人員去調配,別的分包都正常,只有你造成停工等料(當然時間也不會長太),也是情理之中的事情。所以,分包單位為了有一個正常的供應環境,不至於造成停工損失,也就爭先恐後的與總包單位專案部搞好關係,誰也不願意自己成為哪個停工等料的分包單位。
灰色收入排在第三位的應該是監理單位。在行業中經常會聽到監理吃拿卡要等聲音,但實際並非如此。因為你基本沒有實權,誰又能願意跟你溝通關係呢?但是,不否認有的專案單位去施工單位食堂吃飯是司空見慣的事情,但這個是公開的。當然也有很多專案施工單位人家根本就不管監理單位中午飯,也有監理單位不去施工單位食堂吃飯的。但是其它方面監理單位基本是沒有什麼了,背鍋到是少不了你,原因分析如下:
1、雖然說進度付款也需要監理簽字的,但是,建設單位想付款的時候,你監理單位一般是要配合簽字的,如果你因此卡著總包單位不給籤,那可能你就在這個下面呆不下去了,因此,在付款環節,一般專案監理機構都是根據建設單位的意願行事。當然,這些只是合理合法的付款,都是在合同範圍內的,有些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相互勾結的莫須有的付款,也會讓監理單位簽字,這個時候監理單位是需要堅持原則的。
2、質量驗收。監理單位如果指望工序驗收得一些灰色收入,恐怕你在這個專案也呆不久。因此,接到建設單位電話或者接到本企業領導的電話只是時間問題,可能因為一點點的不正當收入,輕則你在該專案除名,重則可能就丟掉了工作。
一般監理單位只要遇到規規矩矩幹活,按程式施工的施工單位就燒高香了,一些專案還沒有找你進行鋼筋隱蔽驗收,混凝土罐車就到場了是普遍的事情。這個時候你想的最多的是工程不能存在嚴重的質量安全問題,否則的話,風險就很難預測了。
總之,作為每一名從業者不應該把灰色收入當作收入,更不應該進行非法交易,而是,應該從專案建設的總體高度出發,確保施工安全和工程質量,按合同約定及時支付工程款,參建各方都能做到盡職履責,各參建單位之間能夠做到相互理解,相互尊重,堅持理論聯絡實際,實事求是解決工程實際問題,從換位思考的角度出發,去對待現場的人和事,為專案創造一個和諧的人文環境做出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