昔日可比肩“四大”的“內資第一所”——瑞華會計師事務所(下稱“瑞華所”),又被罰了。
證監會網站日前更新披露了2024年“1號罰單”——瑞華所行政處罰決定書,長達1萬餘字。
證監會對瑞華所在康得新2015年至2017年年報審計中未勤勉盡責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發現瑞華所在對康得新2015年度-2017年度財務報表審計時,未勤勉盡責,出具的報告存在虛假記載。證監會最終決定,責令瑞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改正,沒收業務收入594.34萬元,並處以罰款1188.68萬元,合計罰沒1783萬元,並對其他當事人作出相應處罰。
經證監會另案查明,康得新2015年至2017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增營業收入、利潤總額等虛假記載行為。瑞華所為康得新2015年至2017年年度財務報表提供審計服務,均出具了標準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江曉、邱志強、鄭龍興為相關審計報告的簽字註冊會計師。各年度審計業務收入均為198.11萬元,共計收取594.34萬元。證監會認為,瑞華所在審計康得新2015年、2016年、2017年年度財務報表時,違反相關執業準則的規定,未能履行勤勉盡責義務。對此,瑞華所及責任人在陳述申辯及聽證中提出九方面意見,請求免於行政處罰。經複核,證監會對上述意見一一駁回。以貨單簽字為例,證監會發現,康得新2015年至2017年出貨單,均存在有關人員簽字明顯不同的情況。對此,瑞華所辯稱,簽字異常不屬會計師需要重點關注的異常事項,審計工作不涉及鑑定檔案的真偽。其中,2015年3家客戶部分出貨單上的“客戶簽收人”為同一人,系康得新員工誤打客戶名稱所致。2016年審計底稿記錄的出庫單及運貨單簽收人與出貨單實際簽收人不一致,系審計人員工作疏忽,套用原有審計底稿模板所致。2017年同一虛假銷售客戶兩份出貨單同一人簽字字跡不同屬常見情況。證監會複核發現,針對2015年不同客戶出貨單簽收人為同一人,根據康得新提供的資料,南京亦和亦嘉貿易有限公司的出貨單實則為另外一張記賬憑證(2015年9月3601號憑證)對應的出貨單重新列印後偽造的客戶簽名;北京順邦信達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的出貨單實則為另外一張記賬憑證(2015年9月3602號憑證)對應的出貨單重新列印後偽造客戶簽名。瑞華所審計底稿(索引號6100-7收入真實性檢查光電)顯示,審計人員抽取了3601號、3602號憑證作為樣本,故瑞華所應當關注但未關注到出貨單重複的異常情況,未針對舞弊風險追加進一步的審計程式。針對同一人簽字明顯不同,證監會認為,雖然審計工作不涉及鑑定檔案真偽,但需要在整個審計的過程中保持職業懷疑,尤其在簽字出現“明顯”不一致的情況下,瑞華所應當關注但未關注到告知書中列舉的簽字異常的情形。最終,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證監會決定:責令瑞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改正,沒收業務收入594.34萬元,並處以罰款1188.68萬元;給予江曉、邱志強警告,並分別處以10萬元罰款;給予鄭龍興警告,並處以6萬元罰款。作為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2018年業務收入前100家會計事務所中排名第六的會計師事務所,瑞華所近年來多次收到證監會罰單。其中,作為康得新年審機構,瑞華所連續多年為其出具“標準無保留意見”。只有2018年年報時,康得新已經深陷危機,大部分董監高均無法保證年報業績真實時,瑞華所才出具了“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2023年1月,北京證監局公佈一則行政處罰決定書,因在昊華能源年報審計執業中未勤勉盡責,瑞華所被“罰一沒一”。上海金融法院2022年9月的執行裁定文書顯示,瑞華所已無可執行財產,並已被限制消費。2024年開年以來,包括券商、會計師事務所、律所、評估機構等在內,已有數十家機構收到證監會及滬深交易所開出的各類“罰單”。年報審計也成為開年以來的監管重點。從處罰原因來看,被“點名”的會計師事務所均因為在年報審計過程中存在諸多問題。“我們對從事保薦承銷、審計會計、法律、評級等證券服務的中介機構‘一案雙查’,警示資本市場‘看門人’提高執業質量。”證監會稽查局局長李明表示,近一段時期,證監稽查執法著重從幾方面紮實推進工作:第一,立足“打早打小”,強化違法違規線索發現能力。第二,保持嚴的基調,依法從嚴打擊各類證券違法行為。第三,注重發揮執法合力,強化行刑立體追責懲治效果。此外,證監會2月9日訊息,近日,證監會對上海思爾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申請科創板首發上市過程中欺詐發行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該案系新《證券法》實施以來,發行人在提交申報材料後、未獲註冊前,證監會查辦的首例欺詐發行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