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陸棄
“2·14”金門事件是誰下的命令,如果是驅離的話,按照海巡作業的規範,驅離就是發現你,接近你的時候,廣播告知最好離開,廣播兩次還不離開的時候就採取執法手段。
現在大陸的這一艘船沒有驅離,按照過去的規範大概是以去驅離為主,除非非常貼近“臨海”的範圍,才不得已扣船。扣船可以說是不得已的作為,驅離是一個正常的作為,他們往往在“海峽中線”執法或者在東沙執法的時候都是用這種方式。對於海上的目標都是以驅離為主,如果規勸不聽才扣船,往往有的時候比海巡艇還要大,所以只有一種可能,就要扣船,一個要逃,一個要追,意思就是不再驅離了,是要扣船。因為要扣船,一艘船不少錢,在這種情況之下,當然要跑,一旦被扣押的話,生計就會發生問題,但扣船是需要經過上面的同意,是要呈報,口頭或者是直接用廣播器,請案趕快指示好。
現在“2·14”事件發生高速追擊,追逐是誰下的令,這是要找出來的。為什麼進入到“限制性水域”,還不是“禁止水域”的時候就要扣船,是不是這艘船已經被盯上。日本海上保安廳曾有過其中一艘船馬上扣船,日本不是第一次就把船扣掉,是因為記錄太多次了所以就扣船,來贖船罰款,人員是用另外一種方式送回臺灣,扣船的原則是積分滿就扣。
“2·14”事件究竟是哪一種情況,稍微推演了一下,高速追逐一定是要扣船,不然的話就是驅離。驅離的方式有很多種,打訊號槍也是一種。驅離就是趕出這片水域,雙方平和落幕。但是每一次都有記錄,這一種叫積分滿的話就扣船了,屢勸不聽就向法院申請收押。因為驅離不是一個重大案件,扣船的話一定是發現積分已滿。這艘船被扣下來究竟是誰下達的這個指示,才會造成這一起意外的事故?
今天台灣誰要擔起這個責任才是事件的核心,因為不幸事件已經發生,人命是無法挽回,只有用補償跟善後的方式去解決這個問題。但整個的過程當中是誰下達指示要扣船而不是驅離,進入到“限制性水域”而不是“禁止水域”,但是誰下令要把這艘船給扣下來?然後他帶領著一些人又要進來的時候,這艘船上面登記的進出32次,目的就是不再驅離了,而是要扣船。就是因為他要扣船,一艘船也有不少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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