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新聞2023年12月6日報道,直播平臺鬥魚以違約為由,向多名女主播索賠鉅額違約金,包括某985大學表演系在校生羅莉。
同一天,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簡稱合肥中院)在一份民事裁定書中駁回了羅莉仲裁協議無效的申請,後者請求確認其與武漢甌越網視有限公司(鬥魚母公司,簡稱甌越網視)、案外人武漢顏值星秀傳媒有限公司(鬥魚關聯公司,簡稱星秀傳媒)之間的《解說合作協議》約定的第12.3條仲裁條款不成立。
2024年1月8日,深圳國際仲裁院向羅莉發出《恢復仲裁申請通知》。1月9日,深圳國際仲裁院向羅莉發出開庭通知,仲裁庭確定於2024年2月23日14時30分在仲裁院開庭審理本案。
合肥法院:仲裁與訴訟無優劣之分,選擇仲裁方式不會不公平
澎湃新聞此前報道,2019年7月,甌越網視(甲方)與星秀傳媒(乙方)、羅莉(丙方)以電子方式簽訂《解說合作協議》。
《解說合作協議》第12.3條的內容是凡因本協議所引起的或與之相關的任何爭議、糾紛、分歧或索賠,應由甲乙丙三方透過友好協商方式解決,協商不成的,則任一方均有權提請至深圳國際仲裁院按照該院仲裁規則進行仲裁。
2022年11月,甌越網視曾依據前述《解說合作協議》向深圳國際仲裁院提交申請仲裁,向羅莉索賠600萬元。後者於2023年1月4日受理,案號為(2022)深國仲受7258號,現案件尚未開庭。
2023年6月,羅莉(戶籍安徽合肥)在合肥中院提起訴訟,申請確認《解說合作協議》第12.3條不成立。
12月6日,合肥中院駁回羅莉的申請。
在其提交給法院的申請書中,羅莉代理律師認為,儘管各方簽訂電子版《解說合作協議》約定糾紛需透過深圳國際仲裁院仲裁,但該協議為甌越網視提供的格式合同,協議中設計的爭議解決方式,故意排除了訴訟,明顯有利於甌越網視,卻不利於羅莉。
此外,甌越網視明知羅莉在簽署該協議時仍為在校學生,對不同爭議解決條款的意義完全不瞭解,甌越網視在簽約前後卻未將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此事項向羅莉作出充分說明、提醒和解釋,協議中的爭議解決條款的字型、文字、符號和其他條款亦沒有任何區別,導致羅莉確定爭議解決方式的權利遭到嚴重限制和排除。
甌越網視請求駁回羅莉的申請,理由包括羅莉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簽訂合同時應對合同條款予以關注,對自身權利、義務具有明確認知。《解說合作協議》系羅莉自願簽署,是其真實意思表示,協議內容也並未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羅莉應當受到協議約束,協議中的仲裁條款對羅莉有效。
甌越網視聲稱,甌越網視對羅莉付出了巨大推廣成本,費用高達2916470.21元,使得羅莉在鬥魚平臺的粉絲數上漲至9.6萬人,經分成後獲得收益高達2208660.1元。
澎湃新聞此前報道,羅莉說:“我這邊看不到真實資料,鬥魚自己說分給公會幾百萬元,而我實際拿到手的不到20萬元。”
法院查明,《解說合作協議》內容由甌越網視提供。該協議中的合同標題、協議簽訂主體資訊、通訊方式、各條文標題多處均有加粗字型,而仲裁條款內容“協商不成的,則任一方均有權提請至深圳國際仲裁院按照該院仲裁規則進行仲裁”未以加粗體字、新增下劃線等方式予以提示。甌越網視未提交證據證明其就該條款與羅莉進行過協商或提示說明。
深圳國際仲裁院(2021)深國仲裁 3744 號甌越網視與某主播糾紛仲裁案,仲裁庭查明的該案《解說合作協議》第 12.3 條的內容與本案《解說合作協議》第 12.3 條內容相同。
合肥中院認為,本案中,案涉仲裁條款具備事先擬好、反覆使用、未經協商等格式條款特徵,應認定為格式條款。但仲裁與訴訟均為解決民事爭議的法定方式,對當事人合法權利的保護並無優劣之分,選擇仲裁方式不會導致條款接受一方責任加重、主要權利被排除,造成對其的不公平、不合理的後果。
故該條款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二款所規定的免除或者減輕格式條款合同提供方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條款,不屬於格式條款提供方應盡合理的提示及說明義務的條款,該條款應為有效。
合肥中院因此認為,羅莉申請確認仲裁協議無效的請求不能成立,最後裁定駁回羅莉的申請。
9.5萬粉絲主播被仲裁賠償400萬元違約金
2024年1月8日,深圳國際仲裁院向羅莉發出《恢復仲裁申請通知》。該通知稱,鑑於合肥中院已經駁回羅莉提出的仲裁協議效力之訴,仲裁庭認為中止仲裁程式的原因已消失,決定於2023年12月12日起恢復本案仲裁程式。
澎湃新聞記者獲得的(2021)深國仲裁3744號裁決書(簡稱3744號裁決書)顯示,深圳國際仲裁院曾裁決被申請人(主播)向鬥魚(含母公司甌越網視)支付400萬元違約金。甌越網視曾將這份裁決書作為證據提交給合肥中院。
3744號裁決書顯示,鬥魚曾以主播違約為由,要求支付500萬元違約金,同時返還其履約期間的所有收益(含MCN機構收益,共約61萬元)。該主播粉絲數量為9.50萬,鬥魚根據“單使用者估值x開播人氣=主播違約造成的流量損失”的計算方式,自稱其“巨大損失”為8299200元。
2022年4月25日,深圳國際仲裁院在裁決書中認為,申請人主張違約金500萬元過高,仲裁庭酌情調整違約金為400萬元。
2023年12月22日,澎湃新聞記者曾發函至深圳國際仲裁院,就該裁決書的數個問題請求後者答覆:仲裁院在裁決過程中,是否考慮過鬥魚的格式合同中網路主播與鬥魚的權利義務條款是否公平?這些違約金與鬥魚的實際損失是否匹配?深圳國際仲裁院曾受理多少宗鬥魚與主播的仲裁申請,其中多少宗為在校學生?
2024年1月8日,澎湃新聞記者曾致電仲裁庭秘書,後者答覆已經收到採訪郵件,“如果接受採訪,我們會郵件回覆。”截至發稿時,深圳國際仲裁院沒有回覆澎湃新聞記者的採訪郵件。
(除羅莉外,其他受訪者為實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