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罰商家50000,說好的舉報有獎卻只給0.2元,這是在拿我開涮麼?”山東濟南,市民賈先生髮現某大超市銷售過期麵包,於是向食藥局監舉報。超市被罰款5萬後,食藥局獎勵了賈先生2毛錢。
濟南市民賈先生平常為人熱心,看到市食藥局舉報違法行為有獎的宣傳後,就記在了心上。他一直留意身邊有無這類行為,終於給他發現了某大型超市有袋麵包過了保質期。
這真是踏破鐵鞋無覓處,得來全不費工夫啊!賈先生二話沒說就舉報了,超市被食藥局罰款5萬元。既然實錘了,那就領獎唄。賈先生一口氣填寫了舉報書、獎勵申請表等資料,坐等頒獎。
然而,後面的事讓他有種被忽悠的感覺。食藥監局給了他一份《舉報獎勵情況說明》,上書“根據《濟南市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有關規定,應給予賈先生的獎勵金額為0.2元。”
“獎勵2毛錢,我填那一大堆表浪費的功夫也不止啊!”按照50000元為基數,這獎金2毛居然才是罰款金額的二十萬分之一。自己忙乎一陣子,激動了好幾天,誰知竟然是這個結果。
感覺自己像猴子一樣被人耍了,賈先生咽不下這口氣,就到食藥局去討說法。不料,人家搬出了《濟南市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給他看。看完以後,賈先生更來氣了。
該辦法10條規定:“舉報獎勵的,按案件貨值金額的10%給予獎勵”,賈先生舉報的過期麵包只有一袋,而且價值是2.02元,因此乘以百分之一,再去掉小數點後兩位,恰好是0.2元。
雖然食藥局說的有板有眼,算的也是分毫不差,可賈先生就是不服氣。在他看來,獎勵2毛錢還不如不獎,這樣的獎勵實在是不合理。交涉無果後,賈先生將食藥局告上了法院。
賈先生的訴求如下:一、撤銷食藥局0.2元的獎勵決定。二、判令食藥局重新作出決定,金額至少為2000元。三、本案的訴訟費應由食藥監局承擔。
在法庭上,食藥局出示了自己作出獎勵的檔案依據。而賈先生提出,依據國務院食藥總局《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規定,按涉案貨值金額或者罰沒款金額的4%—6%(含)給予獎勵。不足2000元的,給予2000元獎勵。
一審法院認為,雖然主管部門的行政行為與賈先生有利害關係,其有權提起訴訟,但其訴求於法無據,而主管部門適用規範性檔案準確,故駁回其訴求。
律師:行政行為,應遵循“有利於相對人”的原則
頭條號作者“娟姐看法”@娟姐看法對此進行了分析。
一審敗訴後,賈先生還是不服氣,並開始上網查詢相對應的法律依據,最終被他找到了,並提起上訴。
《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第10條明確規定,各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結合本行政區域實際,按照涉案貨值金額或者罰沒款金額、獎勵等級等因素綜合計算獎勵金額,每起案件的獎勵金額原則上不超過50萬元。具體獎勵標準如下:(一)屬於一級舉報獎勵的,一般按涉案貨值金額或者罰沒款金額的4%—6%(含)給予獎勵。按此計算不足2000元的,給予2000元獎勵。
也就是說,雖然不能按照罰款的比例來要求主管部門兌換承諾支付獎勵,但根據上述有“兜底”2000元獎勵的規定來講,比起2毛錢還是多了1999.8元的。
那麼賈先生的訴求,最終會獲得法院的支援麼?
二審法院認為:雖然《濟南市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和《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都是屬於規範性檔案,不存在誰的法律效力更高一點的問題,且法律對此也沒有明確的適用準則。
但是,本案是行政訴訟,被告主管部門所實施的是具體行政行為。根據行政法應當遵循有利於相對人原則,本案應當選擇更有利於相對人的結果。
也就是說,當兩個同等級別的規範性檔案,一個規定獎勵2毛錢,一個獎勵2000元時,根據有利於相對人原則,就應當選擇對相對人更加有利的結果。
綜上,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並改判責令被告主管部門重新對賈先生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零度時評綜合山東濟南中院、頭條號作者@娟姐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