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60後群體步入退休年齡,社保與養老問題如同磁石般吸引了公眾視線。在這個群體中,有一部分人曾因種種原因未能如期繳納社保,更有甚者,他們當初在單位簽署了不繳納社保的承諾書。
然而,在看到身邊領取養老金的人正常享受退休生活的同時,他們開始焦慮,開始後悔,更開始尋找補救措施。
一個疑問隨之產生:企業是否能夠為這部分員工補繳過去的社保?如果可以,補繳的期限又有多長?今天,我們就這個重要話題,為您詳解全國人大、最高法、人社部等權威機構的官方意見。
全國人大:補繳無追訴期
全國人大法工委在人社建字〔2017〕183號中明確給出答覆--社會保險制度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諧社會和小康社會建設的重要支柱,用人單位是否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關係重大,影響參保人員合法權益、社保基金支撐能力以及中央和地方財政負擔。
因此,我們高度重視欠繳清理工作,採取多種措施指導地方做好相關工作,確保基金應收盡收。至於追繳期限規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有明確規定,但必須結合實際情況進行綜合判斷,如行為是否處於連續或者持續狀態等。
同時,《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和《社會保險稽核辦法》均未對清繳企業欠費問題設定追訴期。所以在實際處理中,一般都認為社保補繳並未限定追訴期。
最高人民法院:同樣無追訴期
在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法官專業會議紀要(七)內,同樣清楚地表達了一個相似的觀點。
這個觀點是:如果勞動保障行政機關以企業在兩年時間內因未依照法律規定支付社會保險費而沒有被發現或被舉報、投訴為理由不予以查處,那麼人民法院不會支援這一做法。
當事人若要求執行上述的查處任務,並且能夠提供證明企業未按法律規定支付社會保險費用的相關初步證據時,人民法院應指令相關的勞動保障行政機關執行其職責。
人社部:堅決維護參保者權益
人社部也在人社建字〔2017〕105號中給出了他們的觀點。認為,公司未繳納社保費損害了參保者的利益,降低了基金的支援力度,增加了政府的經濟壓力,對社會的和諧穩定產生影響。
因此,對待這個問題,他們持高度重視態度,透過採取多種措施指導地方做好相關工作,促進基金應收盡收。
他們同時強調,為了保護參保人的社會保險權利,加強繳費和清理欠款工作,對於超出《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20條第一項規定的2年追訴期限之後提出的投訴,一般情況下也會依照程式接受並處理。
實際情況:地方仲裁、法院處理不一
雖然全國人大、最高法、人社部等三大權威機構的共識是:社保補繳無追溯時效,旨在滿足廣大人民群眾對美好退休晚年的需求。
然而,實際情況中,我們還是需要注意,因為中國地大物博,不同地方的仲裁、法院對社保補繳糾紛處理的方法並不一樣。
有些地方,例如浙江省的一些地方,還會將社保補繳作為勞動爭議受理,也會採用時效處理問題。
所以,儘管三大權威機構為我們指明瞭道路,但在實際操作時,還是要注意各地的規定和處理方式,做好充分應對。
寫在最後
總結來說,面對新的退休群體,尤其是60後這部分歷經改革開放風雨、在社保政策變化中曾作出不繳納社保選項的群體的訴求,我們有責任也有義務為他們提供公正、公平的解決途徑。
作為整個社會的組成部分,我們互相扶持,共同前行。這是我們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初心,也是我們面對老齡化社會挑戰的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