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規定,內地居民赴港澳旅遊需要辦理《往來港澳通行證》,並進行簽註,證件辦理需15個工作日,簽註2-5個工作日。
申請手續:
(一)提交《內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申請表》,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子女提交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在內地所生中國籍子女赴香港、澳門定居申請表;
(二)提交符合《出入境證件相片照相指引》標準的申請人及港澳關係人相片,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子女還應提交符合《出入境證件相片照相指引》標準的內地父親或者母親的相片;
(三)交驗申請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原件,並提交影印件。未滿16週歲如未辦理居民身份證的,擴音交居民身份證及影印件。未滿18週歲的,須提交監護人出具的同意其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意見,交驗居民戶口簿、出生醫學證明等監護關係證明、監護人居民身份證原件,並提交影印件;
(四)交驗港澳關係人的香港或者澳門居民身份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原件,並提交影印件。港澳關係人是外國籍的,應交驗香港或者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外國護照原件,並提交影印件;港澳關係人是無國籍人員的,應交驗香港或者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和香港簽證身份書,並提交影印件。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子女還應交驗內地的父親或者母親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原件,並提交影印件;
(五)國家工作人員(包括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須提交所在工作單位或者上級主管單位按照人事管理許可權審批後出具的同意其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意見。未實行按需申領護照地區的內地居民,還須按照有關規定出具相關證明材料;
(六)提交與申請事由相應的申請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