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辦人申請籌辦社會福利機構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請書、可行性研究報告;
2、申辦人的資格證明檔案;
3、擬辦社會福利機構資金來源的證明檔案;
4、擬辦社會福利機構固定場所的證明檔案。
申辦人應當持以上材料,向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申請,由受理申請的民政部門進行審批。
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的組織和個人,華僑以及國外的申辦人採取合資、合作的形式舉辦社會福利機構,應當向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籌辦申請。並報省級人民政府外經貿部門稽核。
個人或民間資本申請辦理養老機構需要具備的條件包括:
1、有固定的服務場所、必備的生活設施及室外活動場所;
2、符合國家消防安全和衛生防疫標準,符合《老年人建築設計規範》(建標[1999]131號);
3、有與其服務內容和規模相適應的開辦經費;
4、有完善的章程,機構的名稱應符合登記機關的規定和要求;
5、有與開展服務相適應的管理和服務人員,醫務人員應當符合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資格條件,護理人員、工作人員應當符合有關部門規定的健康標準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