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辭退補償按員工在本單位的實際工作年限計算,每滿1年需向員工支付1個月工資;滿6個月不滿1年的,則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按0.5個月的工資標準進行賠償。月工資的標準為,被辭退員工在勞動關係解除或終止前的前12個月的平均應發工資。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